各设区市体育局、各相关单位:
现将《江苏省青少年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江苏省体育局
2024年10月8日
江苏省青少年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意见》、教育部等十三部门《关于规范面向中小学生的非学科类校外培训的意见》、省委办公厅 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实施方案》、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实施意见》等文件精神,促进我省青少年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规范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是指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由国家机构以外的法人或自然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举办,以传授或提升体育技能、培养体育兴趣爱好、提高身体素质为目的,面向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生及幼儿园适龄儿童提供非学历教育培训的机构。
第三条 本省各级体育行政部门要建立健全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准入审批(审核)和业务监管等工作机制。
省级体育行政部门负责对全省线上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实施审批,依法制定完善线上和线下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或准入指引。监督指导全省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准入审批(审核)和业务监管工作。
设区市体育行政部门根据本地实际,细化线下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准入标准和审批办法,并向省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监督指导本市县(市、区)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做好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准入审批(审核)和业务监管工作。
县(市、区)体育行政部门具体负责辖区内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的准入审批(审核)和业务监管等相关工作。
第四条 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中华体育精神融入体育类校外培训全过程,实现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相统一。
第二章 准入审批(审核)
第五条 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的审批实行属地管理,举办者应当向所在地的县(市、区)体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申办材料,县(市、区)体育行政部门按规定对符合条件的培训机构出具审核意见书。民政、市场监管、行政审批等部门依据审核意见书等材料,对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办理登记注册,核发登记证书或营业执照。
未经体育行政部门审批同意,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从事面向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生及幼儿园适龄儿童的体育类校外培训服务等活动。
省级体育行政部门负责对线上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实施准入审批(审核),具体办法参照相关规定执行。县级体育行政部门或审批实施机关负责对辖区内线下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进行准入审批(审核)。
第六条 举办者申请设立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应当符合《江苏省青少年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的规定,具备与所实施培训活动相适应的场地、设施设备、培训经费、机构章程、培训教材、相应职业(专业)能力的教学人员等条件。
第七条 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只能使用一个名称,名称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管理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名称应当体现行业特征,不得含有歧义或误导性词语,避免与实施学历教育的各类学校名称相混淆,对外使用的名称应当与批准的名称一致。体育行政部门或审批机关认为申请的名称不符合准入条件的,可以要求举办者更换。
第八条 县(市、区)体育行政部门或审批机关应当于受理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举办者补正提交材料和整改场所设施设备时间、审批部门实地踏勘和准入公示等时间不包含在内)作出审批决定。同意设立的,核发审核意见书;不同意的,应当书面告知并说明理由。
第九条 江苏省青少年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审核意见书有效期为两年,样式由江苏省体育局统一制定。
第十条 审核意见书有效期满需续办或因经营活动变化需变更或注销审核意见书的,机构举办者应当提前30个工作日到属地县(市、区)体育行政部门或审批机关提交申请并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一条 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审批监管实行“一点一证”,在同一县域或者跨县域设立分支机构或培训点的,应当分别履行属地报批程序。非营利性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不得设立分支机构。
第十二条 举办高危险性体育项目校外培训的培训机构,应当按照《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办法》办理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许可证。
第十三条 属地县(市、区)体育行政部门应当及时通过网站等媒体向社会公示批准设立的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名称、地址、负责人、培训内容等主要信息,以及变更、注销事项。
第三章 日常管理
第十四条 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应当在培训场所的显著位置公示审核意见书、法人登记证书或营业执照,并按照审核意见书载明的培训项目开展培训活动。
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不得以任何形式与体育中考等挂钩,严禁泄露学员个人信息。
第十五条 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应当自有或租赁与培训类别和规模相适应的场所,具有产权证明或租赁合同。以租用场所举办的,签订租赁协议的主体应当与提供培训的服务的主体一致,租赁期限一般不少于两年。
开展线上培训,应当符合国家和省有关网络安全的要求。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不得面向学龄前儿童开展线上培训。
第十六条 培训场所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建筑、安全、消防、卫生、环保、食品经营等方面规定和《江苏省青少年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应当具备开展项目培训的场馆设施条件,场所面积和空间符合国家规定要求。体育器材应当达到国家相关产品标准。
第十七条 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应当加强从业人员的资格管理,应当有一定数量具备体育类培训经验和管理能力的从业人员。应当配备与培训项目和规模相适应的专兼职教练员队伍。专职教练员原则上不低于从业人员总数的50%。教练员的姓名、照片、专业资质和任教班次等信息应当在机构网站或培训场所显著位置予以公示,其他从业人员信息应当在机构内部公示。
第十八条 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应结合实际制定招生简章,并向属地县(市、区)体育行政部门备案后向社会公示。招生简章应当标明机构全称、审批文书编号、办学内容、教学时间、班级容量、收费项目、收费标准、退费办法和服务承诺等内容,自觉接受监督检查。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不得发布面向中小学生、学龄前儿童的校外培训广告。
第十九条 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培训时间不得和当地中小学校教学时间相冲突,线下培训结束时间不得晚于20∶30,线上培训每课时不超过30分钟、课程间隔不少于10分钟、结束时间不晚于21∶00。
同一培训时段内,教练员与学员比例应当控制在1∶20之内,线下培训每名教练员所带学员不超过20人,超过20人应当按比例增加教练员人数。特殊运动项目,可以按规定扩大教练员与学员比例。
第二十条 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应当规范体育类培训教材编写、选用、备案等全流程管理,对所有培训材料存档保管、备查,存档时间不少于培训材料使用完毕后3年。
第二十一条 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应当根据培训内容、培训成本、市场供需状况等因素合理确定收费标准。一次性培训收费跨度不得超过3个月或60课时,且不得超过5000元,提前收取费用时不得早于培训开始前1个月。
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应当在培训场所显著位置公示收费标准(价格或者计价方法)、退费办法、投诉电话等信息,并在培训服务前向学员家长明示。
第二十二条 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应当使用教育部、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制定的《中小学生校外培训服务合同(示范文本)》与学员监护人订立培训服务合同,主动开具规范发票。
第二十三条 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应当制定传染病防控、食品安全和突发事件等应急处置预案,并定期开展应急处置演练。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应当建立全员安全责任制,机构主要负责人(包括法定代表人、行政负责人和实际控制人)是第一安全责任人。
鼓励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配备常规医疗急救设备和药物,为教练员和参加培训学员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和场所责任险。
第二十四条 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应当加强反兴奋剂知识的宣传和教育,自觉遵守国家反兴奋剂相关规定,严禁使用兴奋剂。
第二十五条 鼓励建立行业协会对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监测评估和风险处置机制,促进资源对接和行业自律管理。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 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应当在符合条件的金融机构开立培训预收费专用账户、风险保证金专用账户(并缴纳一定数量的风险保证金),将培训预收费资金和自有资金实行分账管理。
第二十七条 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应当纳入全国校外教育培训监管与服务综合平台统一管理,开立培训预收费账户、风险保证金账户的金融机构应当同步接入平台。
第二十八条 县(市、区)体育行政部门应当通过平台加强对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的行业监管,完善黑白名单制度,对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实施信用管理。
第二十九条 县(市、区)体育行政部门根据“双减”工作要求做好监督检查工作,对线下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实行“双随机一公开”检查制度,并及时通过政府网站、主流媒体等平台公示检查结果。设区市体育行政部门负责县(市、区)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的监督检查指导工作。省级体育行政部门负责全省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的监督检查指导工作。
第三十条 体育行政部门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或者在处理举报、投诉时,发现违反本办法规定行为的,应当及时作出处理或会同相关权责部门作出处理。
第三十一条 体育行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对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依法开展日常检查、随机抽查、专项检查和年度检查。对不符合本办法规定要求的培训机构应当限期整改,整改不到位的应当会同相关权责部门依法处置。
第三十二条 健全对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的综合执法、联合执法、协作执法机制,县(市、区)体育行政部门应当依据《校外培训行政处罚暂行办法》(教育部第53号令)、《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实施意见》(苏政办规〔2023〕5号)等文件规定。
第五章 党建工作
第三十三条 根据社会组织管理有关规定,具备条件的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按照组织部门的要求,健全基层党组织,优化党组织设置,创新党组织活动方式。
第三十四条 凡有3名以上正式党员的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应当按照党章的规定建立基层党支部。党员不足3名的,可以加入当地社会组织的联合支部,或挂靠当地社区党支部,确保每位党员都能够正常参与组织生活,参加党组织的各项活动。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实施后,不再审批新的面向学龄前儿童的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已审批的参照本办法管理。面向普通高中阶段学生的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的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4年11月8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9年11月7日。2022年3月15日印发的《江苏省青少年(幼儿)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管理办法(试行)》同时废止。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江苏省体育局负责解释。
江苏省体育局办公室 2024年10月11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