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体育局关于印发宿迁市体育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的通知
各县(区)体育局,市各开发区、新区、园区体育部门,局各处室(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见》《宿迁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等有关规定,市体育局制定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宿迁市体育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宿迁市体育局
2023年8月8日
(此件公开发布)
宿迁市体育局办公室 2023年8月8日印发
附件
宿迁市体育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序号 |
违法行为 |
法定依据 |
裁量阶次 |
适用条件 |
具体标准 |
1 |
在公共体育场馆的竞赛区、运动员区、观众区吸烟的处罚 |
《宿迁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四十二条“在禁止吸烟的场所和区域内吸烟的,由教育、卫生健康、交通运输、公安、市场监管、文化和旅游、体育等部门按照行政管理权限责令改正,处以五十元罚款”。 |
不予处罚 |
首次发现,及时纠 正违法行为。 |
予以教育提醒。 |
从重处罚 |
未及时纠正违法行为的,发现2次以上吸烟行为,造成严重影响的。 |
处以五十元罚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