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体育工作的方针、政策,研究起草我市体育工作的有关规范性文件并监督实施。
二、积极推进体育改革,研究制订全市体育工作的发展战略和发展目标;编制全市体育事业的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三、指导全市体育工作,协调全市体育事业的发展。
四、指导、监督和配合全市各部门、行业、社会团体积极开展体育活动;组织、指导国民体质监测工作;推进体育社会化和全民健身活动的开展。
五、统一规划全市运动项目的布局,研究、指导业余训练工作;协同有关部门制订业余训练补助、津贴标准和有关奖励政策规定;加强训练队伍的思想政治工作。
六、负责在我市举办的国际、国内大型体育比赛和参加省以上运动会的组织管理及统筹安排工作;指导、协调、监督全市性的体育竞赛工作。
七、研究和制订全市体育外事活动的计划,开展国际间及与港澳台地区的体育合作与交流;指导和归口管理全市体育外事工作。
八、组织和指导体育科学研究和体育宣传工作;协同有关部门加强体育教育,培训体育干部和体育专业人才。
九、负责市级体育事业经费计划管理;协同有关部门规划、协调全市体育场馆、设施建设布局。
十、培育发展体育产业,归口管理体育市场;研究提出我市体育经济、经营活动、体育市场管理的配套政策规定;制订体育经营活动从业条件和审批程序。
十一、指导市体育总会、各运动协会和体育协会等社团的工作;负责全市性体育社团及项目俱乐部的资格审查。
十二、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