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迁市体育局依申请公开政务制度
第一条 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完善和规范我局政务公开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任何公民、法人和组织有权向我局申请了解尚未在江苏体育网等媒介公开的政务信息;并在查阅依申请公开的政务信息时,有权取得查阅证明或相关文件、资料的复印件。
第三条 申请人申请公开的,原则上应该公开,但涉及以下内容的除外:
(一)个人隐私;
(二)商业秘密;
(三)国家秘密;
(四)应当公开以外的正在审议、讨论过程中的政府信息;
(五)法律、法规禁止公开的其它政务信息。
第四条 申请人可以通过书面或数据电子形式向我局申请公开政务信息;书面申请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并当场记录。申请应当包含以下内容:
(一)申请人的基本情况,包括姓名或名称、住所、身份证明、联系方式等;
(二)请求公开的具体内容;
(三)申请人的签名或盖章;
(四)提出申请的时间。
第五条 依申请公开在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公开,其办理办法按业务文办理的操作程序进行。
由办公室统一受理依申请公开,受理申请后在2个工作日内送有关处室承办;
有关处室在8个工作日内根据申请内容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公开或部分公开的意见,呈分管局领导审签,重要的还必须经局主要领导审签;申请的内容已经公开的应当给予指引。
第六条 因信息资料处理等客观原因及其它正当理由,不能在15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公开的,可将期限延长至30个工作日。
决定公开的,承办处室应当按申请人要求,以邮寄、电子邮件、传真或当面领取的形式回复。决定不予公开的,应当说明理由。承办单位应当把处理结果报办公室备案。
第七条 申请公开的政务信息含有禁止或限制公开的内容,但能够区分处理的,可公开部分应当向申请人公开。
上级规定应该向社会公开而未公开的事项,任何人申请公开的,应当自收到公开申请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开。
对相对人做出行政处理决定时,应当主动公开行政处理的决定部门、决定程序、决定依据和理由、决定结果、救济途径和时限等信息,未主动公开而相对人要求公开的,应及时予以公开。
第八条 本制度从通知之日起执行。